本书在新制度主义“制度—行为”的分析范式基础上,构建“制度变化—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选择—土地行为响应”分析框架,分析“后土地财政”时期的制度变化对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选择的影响,并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行为响应,进而归纳“后土地财政”时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新机制。研究发现:第一,本研究认为“后土地财政”时期的起始点为2012年,并且“后土地财政”时期与以地生财和融资紧密相关的财税、土地和融资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二,“后土地财政”时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选择是逐渐摒弃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以地生财”和第一阶段“以地融资”行为,而转向更加“规范”的融资行为。第三,在新的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选择下,尤其地方政府转向的更加“规范”的融资策略下,土地出让仍然是支撑地方政府新的融资策略的重要手段。第四,“后土地财政”时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的新机制是,弱化利用土地直接“生财”和“融资”的策略,强化依靠有限的土地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的“规范”发债融资策略。本研究能够揭示“后土地财政”时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和融资策略新机制;对于丰富我国土地财税、土地融资、土地收益分配和地方政府土地行为等相关理论有所裨益;对于进一步完善当前正在改革的财税、融资和土地制度、优化地方政府财政和融资策略、规范地方政府财税、融资和土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