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机构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上市公司因治理变迁造成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综合地分析与评价,并反思我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行使规范的漏洞,以及义务规范体系的缺失,提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制度规范的引导下,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优化机构投资者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并确立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体系,从而突破“搭便车”理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的桎梏,使其真正完成“用脚投票”到“用手投票”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