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 章第 3 条第 1 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这是我国首次确认未成年人发展权。未成年人发展权的确立必然要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具体内容,以此规范政府、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同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书以儿童发展理论为视角, 运用法理学原理和方法,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 以期指导未成年人立法实践。未成年人身体发展的立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发展权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之一。 未成年人智力发展的立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发展权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之二。未成年人德性发展的立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发展权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