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的原则要求】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原则要求】
第八条【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进行垄断】
第十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加强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定义】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界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七条【豁免申报】
第二十八条【申报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报文件补交】
第三十条【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审查期限中止】
第三十三条【审查考虑因素】
第三十四条【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审查决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审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条【禁止违规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
第四十一条【禁止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禁止限制招投标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不当限制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禁止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调查程序】
第四十九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一条【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条【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五条【约谈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确定罚款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条【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信用惩戒】
第六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六十六条【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录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
关于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关于反垄断法中的轴辐协议
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