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行政诉讼环境中,研究并完善给付诉讼类型相关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能够丰富和发展行政给付诉讼的裁判制度,为审判实务提供格式化、规范化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同时能够促进我国诉讼类型化发展。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以及行政行为形态的多样化,原告提起给付诉讼将会越来越多。通过对给付诉讼类型的理论和实务进行研究,完善其裁判规则及其诉讼程序,以达到保障公民更广泛的权利以及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的目的。给付诉讼类型作为一项“兜底性诉讼”,能够发挥全面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作用。根据给付标的的不同,给付诉讼类型可分为“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课予义务诉讼和“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一般给付诉讼。针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原告可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诉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给付诉讼作为课予义务诉讼的“补充功能”的诉讼类型,针对除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以及其他事实行为的给付。具有实体裁判功能的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给付义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应发展出一套独立的区别于撤销之诉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和周延性。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功能、特别要件、判决内容、裁判基准时、与其他诉种的选择适用等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我国司法实务上有关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阙如,必然给给付诉讼类型的实体审判应用带来困难。既然行政诉讼法已架构了给付判决类型,那么就应该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给付诉讼类型的相关审理规则。《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的写作目的在于明确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以实现从给付判决种类向给付诉讼类型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