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文提出对于“法令行为”新的分类,即是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为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第二,将“法令行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效果命名为出罪效果,当然这并非哗众取宠,反而有其特殊的意义。第三,对“法令行为”之所以具备出罪效果的根据进行分类讨论,这正是基于将“法令行为”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当然结果。第四,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于“法令行为”的刑事立法,认为我国《刑法》亦有借鉴的必要,并参照紧急避险的立法内容,草拟《刑法》“第22条”。第五,对具体的“法令行为”类型展开较为细致的研究,尤其重点突出对不同行为所能涵摄的出罪范围与成立条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