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而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途径。试点三十余年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虽取得了许多阶段性进展,但遭遇有效供需双重不足的发展“瓶颈”,严重影响了环境损害救济的社会化进程及环境风险的有效管理。鉴于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是环境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环境侵权微观制度缺陷及法律执行不力是导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内生需求严重不足的根本原因。鉴于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本依据,前者体系不全及刚性不足是后者外生需求有限、有效供给不力的最直接原因。外部保障体系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具有正相关性,现有涉污企业信息交流平台、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机制难以对我国涉污企业投保形成反向激励;地方政府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增强承保能力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影响保险的有效供给。因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宏观上,明确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定位。中观上,修改环境侵权法律,加大污染者的责任风险并提高责任风险的可预测性;修改《环境保护法》《保险法》,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并增加环境责任保险内容;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和损失评估、环境风险信息公开、政府激励等支撑制度。微观上,确定环境侵权归责、赔偿及诉讼制度修订具体方案;分类确定具体保险制度安排,拟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信息公开、财税支持等各支撑制度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