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研究注重于集财产权的形成、演进及演化过程。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与农村集体的关系:国家安排乡村社会的财产制度;国家不仅是农村社会财产契约的始作俑者,还是乡村集体产权的一个利益共享者,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直接参与乡村集体的财产收益及分配。意在于此,国家政权的建设及集体产权的构建将是研究过程中的两大主线条。(2)国家与农民在关于财产权利上的关系:通过系列化的土地改革、集体化及国有化运动,国家逐步获得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产权。不过,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实际意义上重新确立了农民个体及其家庭对土地的财产权利。随着乡村的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扩张,乡材社会的集体资产出现了一个“再集体化”的过程。本项研究将着重关注这一“再集体化”的过程,并探讨其对乡村社会资源分配、权力与权威格局、村民权利实现等影响。(3)集体产权前提下的集体与农民个体参与集资产的收益和分配。不过,在国家设定的集体产权路径上,乡村社会的“再集体化”的过程拓展了集体的自主性,在乡材社会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角度——全能性的集体权力。这将使集体与个体在对集体财产的关系上更加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