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问责是财政问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国内外的预算调整研究却非常有限,尤其国内预算调整研究仍停留在较低层次。世界各国都存在预算调整行为,并且由预算调整导致的浪费和欺诈也不可避免。鉴于国内预算调整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的“贫困”状况,尤其是中央层面预算调整在预算调整实践中所处的核心地位与相关研究“极端贫困”状况,笔者拟以“中央部门预算调整及其问责路径研究”为题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中央部门预算调整实证分析证明: 2008-2018年期间中央部]预算调整问责水平并没有提高;中央预算管理部门是促进预算调整总额增长的关键部门;影响中央部门实现预算调整问责的预算调整方式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责任主体为预算管理机构的预算调整方式:闲置、结余未清理、动用往年结余资金、提前、拖延和追加拨款;责任主体为支出部门的预算调整方式:挪用和会计操作;预算管理部门和支出部门都经常发生的预算调整方式:预算外收入。基于以上结论,笔者设计了以下预算调整问责路径来保障预算调整目标的实现:建立中央核心预算机构有利于加强预算调整总额控制;施行预算调整分层管理有利于提高预算调整管理效率和预算调整配置效率;权责发生制以及其基础上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是预算调整问责的必要工具;预算民主是最根本的预算调整问责路径;提升国家审计署预算执行审计能力能有效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的纠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