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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定 价:¥58.00

作 者: 【奥】汉斯·格罗斯
出版社: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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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3943246 出版时间: 2023-10-01 包装: 平装-胶订
开本: 32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犯罪心理学》是现代犯罪学的奠基之作,从心理学的角度,去解释社会中的犯罪现象。作者引用大量的真实案例,深度探讨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本书可供犯罪心理学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感兴趣的读者读者学习和研究。

作者简介

  汉斯·格罗斯法学家、犯罪学家,现代侦查学先驱。曾任审讯法官和大学刑法教授。重视在案件调查中利用科学技术。潜心研究二十多年,掌握化学、物理、摄影术、显微学等知识,并运用于刑事侦查实践。他主张按照现代科学的方法侦查案件,开创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新的学科,对现代法庭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和“科学犯罪学的奠基人”。 栾青林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在读博士生,研究领域为传媒人类学和新闻学。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毕业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学系,曾在《星海音乐学院学报》发表多篇文章。

图书目录

在刑法领域,除了法律知识,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学了。因为心理学所讲的,是如何和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心理科学发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学而言,不过是一些天性聪明的人在实践中培养的敏锐洞察力。这些人不用学习专门的法律,就能洞察一切。许多人都有这种天生的心理能力,但是,很少有人能达到刑事专家要求的水平。在一些大学和预科学校,法学家们会开设一些科学心理学课程,学习一点心理学常识,并把它当作法学的“哲学基础”。但是,我们都知道,那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连应付日常生活都做不到。鉴于这种现状,刑事学家很难开展严肃的心理学调查工作。
曾有一个特殊的心理学分支,叫法律心理学,似乎是专门为我们而创立的。在德国,其首先由沃克马提出。后又在梅茨格和普拉特纳等人推动下,发展成犯罪心理学。从医学角度讲,舒朗汇编的著作《法律问答》,至今仍很有价值。霍夫鲍尔、格罗曼、海因洛特、 绍曼、蒙池、埃卡肖森等人,后期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心理学。在康德时代,犯罪心理学是各学院之间辩论的焦点,康德代表哲学学派,梅茨格、霍夫鲍尔和弗里斯则代表医学学派。后来,法律心理学被简单地纳入精神病学,由此成为一门医学学科。之后,雷格诺再次试图将法律心理学重新定义为哲学,这段历史被记载于弗里德里希的著名的教科书中(V. 威尔布兰德的教科书中也有记载)。如今,在克劳斯、克拉夫特艾宾、莫兹利、霍尔岑多尔夫、隆布罗索等的推动下,犯罪心理学已成为犯罪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它被视为是犯罪动机的学说,或者是对罪犯生理状况的研究,因此,犯罪心理学这一名称,仅仅表达了学科的部分内容。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和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不仅仅是罪犯的心理病理,而是犯罪学家所需要的全部心理学知识。毫无疑问,犯罪行为是客观行为。但是,对我们来说,每一起犯罪的存在与否,都是我们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媒介了解到的。通过这些媒介获取信息,也是建立在感官之上,基于法官及其助手,即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知。对这些感知与看法,必须进行心理学验证。应用心理学,就是处理对犯罪的判定和判断的所有心理状态的学科。而本书的意旨,就是介绍这方面的心理学。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是上帝,便不会有哲学。”如果我们的感觉更真实、更敏锐,我们可能就不需要心理学了。所以,我们必须反思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模式,并系统性地理解这些感知过程,否则,我们仍然会被误解和意外所支配。我们也必须了解周围所有人——包括自己、证人、专家和被告——是如何观察和感知、思考和表达的;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在感知、推理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人们会产生哪些错误和幻觉;我们必须弄清,人是如何记忆和回忆的;我们必须明白,事物会随着年龄、性别、天性和素质的变化而变化。我们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正常情况下,有些本来会发生变化的事情,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它们将不再发生变化。在本书中,对证人和法官的心理分析,将占据最大的篇幅,因为他们是我们研究材料的最大来源,也是最初的服务对象;但是,如果案件不涉及心理疾病而是证据的有效性,我们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本书的研究方法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它可分为三个部分:
①对心理现象的述评;
②对因果关系的研究;
③精神心理学分析的理论建构。
一方面,我会分析心理学的内容,但将使之贯穿刑事法官的观点,为刑事法官服务;另一方面,我会从犯罪学家的工作中提取素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
我们既不赞成虔信主义,也不赞成怀疑主义或批判主义。我们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这些材料中确定,哪些材料对犯罪学家有价值、哪些有助于发现真相、哪些可能存在风险。对具体科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非来源于其方法。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记住,所需获取的真相,不能仅建立在所获材料的“形式正确”上,我们有义务找出“本质正确”。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熟悉心理学原理,并使这些原理为我们的目的服务。贝利常说:“心理学家之于生理学的反感,如同作曲家之于声学。”虽然这句话今天已经不太适用,因为我们毕竟不是诗人,而是严肃的办案者,但是,如果我们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将这个工作完全建立在现代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基础之上。有些知识,当我们不需要用时,必须先积累起来,一旦需要的时候,才不至于束手无策。
其实,这就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证人是犯罪学家的主要信息来源,但是,他们提供的信息,经常是推测多于观察,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屡次出错的原因。一次又一次地,法庭要求只能提供那些明白无误的事实性证词、证据,至于推论,那是法官的职责范围。但是,我们好像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实际上,证人所称的事实和感知的大部分内容,除了或多或少可算作合理判断,别的什么都算不上。尽管他们言之凿凿,依然难成事实。所以说,追求真理,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呀。
对犯罪学家来说,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必须加强对心理学的研究。在布鲁塞尔的一次刑事专家会议上,意气风发的阿布·德贝茨指出,犯罪学的当前研究趋势,要求我们观察日常生活的事实。如何正确观察,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通过感知到的现象来完成工作,而决定现象变化的法则就是因果法则。只是,人类本性让我们常常会忽视因果关系,这时,心理学就及时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知识。因此,掌握心理学理论,乃职责所在,必须放在各种事情的首位。在这方面,我们确实有诸多管理上的懈怠之处,也因此不得不接受一些怨言。格尼斯曾抱怨过,当代法律教育的滞后,可以用历史的连续性来解释。这种落后,在决定国家行政体系的公正性中起着关键作用。门格尔没有直接提及“历史惯性”的问题,但他严肃地指出,在所有当代学科中,法律科学是最落后的。这些指责是有道理的。正如斯托泽尔和现代民事教学者说过:“法律的实践,必须基于人类对法学原则的正确的、健康的理解。”但什么才算是正确的、健康的理解?这并不能仅从法律成文法段落中发现。所以,戈尔德施密特曾公开讲过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位著名科学家在实验室里训斥一名学生。这个科学家训斥道:“你在这里的目的是什么?你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做,你还是去当律师吧。”这个故事真让我们法律人丢脸!
我们得好好反思,为什么我们会受到这些指责,为什么会这么丢人。我们得承认,我们没有把法学看作是一门科学去好好研究它,也从来没有把它当作是一门实证学科;先验论和传统论蒙蔽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缺乏通过调查和努力找出真相的习惯,缺乏建立最基础科学的起码条件。所以说,要想建立一门科学,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与我们目标相关联的学科的基础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通过精神自由,实现精神独立。戈尔德施密特将此定义为高等院校的一项任务,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事业理想。这项任务并非非常艰巨,也并不难完成。阿洛伊斯·冯·布林茨在隆重的就职致辞中大声疾呼:“生命在于运动,生命不只在于思想自身,而在于知行合一。”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自本书第一版出版以来,许多意想不到、颇具价值的相关作品也纷纷问世。现在,关于证人与证据、特点与价值、记忆与再现等方面的资料,已经相当丰富。在各个领域,都有人开始投入到该项研究中来,他们当中有心理学家、医生和律师。如果他们的研究工作顺利推进,或许,总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修正前人所犯下的错误,以及那些基于愚昧无知、不加批判地收集与滥用材料所导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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