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虽然继承了“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基本形式、目标定位、根本原则和履约内容,但也表现出了与后者的迥异之处:在遵约动力上,从“强制遵约”转向“自主遵约”;在遵约主体上,从“发达国家”转向“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遵约判定上,从“自上而下”转向“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当前,《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陷入僵局。对此,可基于“宏观―微观”、“由内至外”的分析路径,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在理念转型上,从非对称博弈中的竞合关系走向新型国际关系,并以“共治”求“善治”,变“全球治理”为“全球共治”和“全球善治”;在制度优化上,明确缔约方的权利基础及其边界,并细化单方退出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同时强化遵约机制的法律效力,加强机制运行的国际合作;在要素完善上,明确国家能力的界定标准和遵约机构的职能,并强调缔约方和秘书处的主体地位,扩大委员会审议范围,同时在非对抗性和非惩罚性的框架下,加强规则之间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