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写这一概念的语域化界定,至少涉及两个可用以平行对照并具相对化差异的概念。首先,书写的概念是相对于“口述”(口传、口说)而成立的,通俗些说,即它是一种写下来的而非说出来的语言。在印刷术尚未发明之前,所有的书写又都是以手工的方式一次性完成的,因此我们现在也习惯于将借此而完成的文本统称为“写本”(以区别于印刷时代通行的“刻本”)。书写与口述的对比性关系,既可从缘起论上来加以考认,也可据早期发生的不同“身体技术”间的转换这一进程得以一窥,以是之故,也会如实地存在于早期语言实践的辩证化场景中。有关于此,如德里达所做的论述,即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无论在讨论一般书写还是原型书写时,都是将之放在与口述相对照的概念化场景中来予以确证的。此外,他也将汉字视作非常具有典型化的书写文字,并以之与拼音化的印欧语体系加以对比。当然,对早期中国书写的具体研究则无须诉诸如此繁复的思辨,也无必要将自己的研究时时与口述现象结合在一起考察,但一如我们所见,在书写的条件与意识尚十分薄弱,而口头言述在所有社会活动中均占据强大优势的早期生活世界(如秦汉之前)中,口述对书写的影响仍会常态性地隐含在后一类活动的背景之中。特别是,如果不是限于具体事例的考订,而是将书写视为一个综述性的论题,那么对两者对比性关系的阐明显然是不可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