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在对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将补贴分为可诉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与已有国际条约解释通常采用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的方法不同,WTO条约的解释在遵循条约一般解释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先例”解释法。因此,本书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件中所作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为依据,试图在澄清可诉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法律含义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尤其对补贴的每一种构成要素的法律含义和判断标准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借此提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补贴政策与《SCM协定》补贴规则协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做法。基本策略是: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同特点,设计不同的补贴机制和补贴方式;政府通过补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应仅限于产业培育初期;补贴重点应以研发阶段而非生产和销售阶段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