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在奋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乡村创新能力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加快推进乡村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乡村自主创新能力,是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推动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乡村创新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创新体系建设及其中的政府行为提出了新要求。然而地方政府为何一定要介入乡村创新体系建设?应该实施什么样的行为?怎样正确施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本书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在分别阐述区域创新理论与政府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现乡村创新体系建设对于支撑乡村振兴、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创新的公共品特征、创新体系初始阶段的薄弱性等而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介入其中具有客观必然性。本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重在解析乡村创新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政府介入其中的必然性。二是分析了乡村创新体系建设内容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职能。依据乡村创新体系的内涵和构成,将科技创新子系统、技术推广子系统、成果应用子系统、技术服务子系统作为乡村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这四个子系统的建设都需要地方政府发挥应有的职能。在科技创新子系统中需要财政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在推广子系统中需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平台机构与激励机制;在应用子系统中需要出台政策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成果转化;在服务子系统中需要完善对应用主体的各种服务支持。地方政府行为的目的在于促进乡村创新体系实现其功能,为此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创新规则的制定者、创新行为的导航者、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体系运行的协调者、创新活动的支持者等五种角色;发挥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培育体系、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体系等五种职能。本部分包括第四章,重在回答“乡村创新体系应该建设什么以及地方政府应该在其中干什么”这一问题。三是分析了乡村创新体系建设模式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行为方式。根据国内现有乡村创新体系建设经验,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混合驱动模式和产学研合作模式。而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行为主要是争取国家各种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乡村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扶贫下乡、营造乡村创新环境等。本部分内容在第五章,主要聚焦操作层面,回答“乡村创新体系应该怎么建设及地方政府应该怎么做”这一问题。四是阐述了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成效评价。评价乡村创新体系需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而对政府行为的效果评价,主要是评价其相关政策效果。这里介绍了产业政策、融资政策、人才政策与财税激励政策等创新政策,介绍了相应的评价方法。本部分重在回答“如何评价乡村创新体系建设效果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效果”这一问题。五是对河南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与政府行为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分别对河南乡村创新体系不同子系统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内容涉及农业科技创新子系统、成果转化子系统、推广应用子系统、县域(乡村)创新子系统等运行状况。发现河南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技术创新发展良好、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效果显著、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差异较大等;但存在科技进步贡献率不够高:人才与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其次,实证分析了河南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的职能界限与行为表现。发现政府在乡村创新体系中的职能发挥主要依靠科技管理部门发挥作用。这些作用突出表现在制定创新政策、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载体、营造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扶贫等方面。再次,评价了河南乡村创新政策实施效果。发现乡村创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带来六大效应,即成本降低、服务改进、投入增加、产出增加、过程有序、社会影响扩大等。最后,在借鉴国内外典型地区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行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河南乡村创新体系建设政府行为优化的对策建议,包括职能领域方面的构筑乡村创新战略规划、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建立完善创新激励机制、突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包括行为改造方面的转变观念、理清政企关系、明确行为边界、完善体制机制等。本部分包括第七到第十一章,重在结合河南乡村创新体系建设与政府行为的特例解析上述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