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共湖南省委提出“法治湖南建设”(简称“法治湖南”),因此由其所辖,亦即本人供职单位所在地的一个地级市也提出了“法治某某”。也许是为了配合这一工作,该市社科联的一位原负责人邀请我这个在他看来既有法学“专家”头衔又比较知晓该市市情的人,以“法治某某”为题做一个系列讲座,并告之听讲者主要是该市党政部门和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听罢此言,顿感这一设想不错。该市法治环境不佳且贪腐案件频发,的确很有必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严厉的党风政风整治了。而像我这样一个既~瞳“理论又”知“实情的”专家“当然也应该为此做点贡献才像一回事。”好!好!好!“我没有作太多的思考,便十分爽快地答应了。具体讲点什么呢?由于本人生性嫉恶如仇,尤其是对权力腐败真可说是咬牙切齿,恨之入骨。长期以来耿耿于怀,忧心忡忡。在痛恨、愤怒之余,还为怎样才能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权力腐败这一社会痼疾动过一些脑子。”好,就讲讲防治腐败之类的问题吧。“”那不行,讲这个有什么意思?讲了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好多人都讲了,都没用呀。“冷不防,我满怀信心且认为很值得讲的东西,竟遭到了他的断然否决!我不禁为之愕然:莫非是他自己的屁股不干净(即有贪腐行为),害怕惹火上身,即出于对自身的保护而本能地加以抗拒和抵制吗?但根据我对他的了解,我又立马否认了这种可能。我确信,是由于他痛感腐败问题太多、太严重,就像当时咱绝大多数国人一样,对能否有效治理腐败已心灰意冷——已没有多少兴趣,也不抱什么希望了。我说:“不讲恐怕更不行。不仅要讲,而且要多讲。如果要我讲的话,那么我还要结合本市的情况来讲。”他更觉不妥了:“那搞不得,会招惹麻烦的!万一要讲的话,也只能运用别处——外地的案例。”我说:“隔靴搔痒,没有针对性,不具现场感,那有什么意义?要这样的话,那么我不讲!”搞法治建设而“避谈”腐败问题,拿本地的东西说事而担心招惹麻烦。①这是一桩多么让人啼笑皆非的荒唐怪事啊!但一转念、一琢磨,这何尝又不是由腐败问题之严重而导致的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呢?两人的主张相去甚远,交换了几次意见,也未能达到一致,最后只能作罢。失去一次难得的“主观见之于客观”和捞取“外快”的机会,诚然感到有些可惜,但我并未因受此“打击”而放弃对问题的思考,相反,它更加激起了我进一步探索这一问题的热情和兴趣。本书所载,便是我探索和思考后的一些“成果”。对于书名,本人再三斟酌,最后还是敲定为《防治腐败:问题与思考》。其原因在于:不必过多考虑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连贯性,或者说体系上的完整性,而又能较“贴切地”反映其所承载的内容。尽管因用语的平淡、含糊或笼统而难以吸引读者,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认为,还只能是这样。学习哲学与逻辑学出身的我平素特别讲求思想理论观点阐述的严谨性和系统性,不过,在对“形式与内容何者更重要”的问题作评判和取舍时,在多数情形下,我还是更看重(或者说更倾向于)其内容的科学性、创新性,尤其是其实在性和实用性。本书中的部分文字曾以论文的形式发表过,为了使全书内容不至于太零乱、松散,在编辑本书稿时,并未将其“剔除”。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使用语或表述更为准确和恰当,对原作的个别语词和语句也作了一些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