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政法志(1951-2015)》是长寿区有史以来第一部记述政法工作历史及现状的专志,本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思路,编成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一致的,具有时代特点和政法特色的《长寿区政法志(1951-2015)》。时限上限1951年,下限2015年。其内容分为三个时期,每个时期为一篇记述。第一篇,县政法党组(1951-1981);第二篇,县委政法委员会(1982-2001);第三篇,区委政法委员会(2002-2015)。为保持史志的完整性,在大事记和人物记述上,搁笔为止。地域本志记述重庆市长寿区管辖地域。纵述按照省、地、市级行政区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体例本志按照分篇设章、适当兼顾政法委、综治办等委办机关分工和政法各局院业务工作为原则,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体裁,以志为主体,述而不议,寓观点于记述之中。以长寿县政法党组、长寿县政法委员会、长寿区政法委员会设篇,各篇视内容繁简设章、节、目。本着详近略远,详独略同原则,确定各章内容记述重点。为承前启后,使记事、叙述完整贯通,有的章节起止时间有交叉。文体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以第三人称记述,力求严谨、朴实、通俗、简明。一律使用简化字。简化字、异形词的使用,按1988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文化部、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规定执行。《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以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简称“新用法”)为依据。照片列卷首,力求简洁大方。纪年历史纪年注公元纪年。称谓称谓、机构、职务、地名等,均按不同时期的实际称谓记述;专用名词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其后用简称;古地名后加注今地名。人物《长寿区政法志(1951-2015)》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人物传略只记在本地域离退休逝去的委级领导(书记),人物简介只记政法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在长寿地域离退休逝去的领导、委员(成员),另列人名表。对有贡献的在世人物采取以事系人方法记人志中。数据本志中有关数据,采用重庆市长寿区档案馆、长寿区统计局、长寿年鉴及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政法委员会档案室的资料数据以及公检法司有关业务科队所、庭室的统计数据(公检法司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计量单位本志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曾使用过的计量单位,尽量加注法定计量单位换算值。资料来源本志记述内容,主要录自市、区档案馆、图书馆及相关部门的档案、报刊、图书、文稿、年鉴等资料及现存的政法档案资料。也采用少量知情者的口碑资料。所有史料使用时均经过甄别考证核实,文中不再一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