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前言
1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2 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4 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6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参加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参加《安规》考试。
7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8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l。
9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0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11 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12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t己录。
13 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正常操作。
14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15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16 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7 承发包工程未依去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8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19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20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1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22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3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24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25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近电作业未设专责监护人员,盲目开工。
26 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王见场安全措施。
27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8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9 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0 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31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32 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33 跨越运转中输煤机、绞磨、卷扬机等牵引用的钢丝绳。
34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5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6 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38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39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0 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1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42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43 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44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45 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46 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47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48 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49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50 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