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2.00
作 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暂缺 |
ISBN: | 9787521616354 | 出版时间: | 2021-08-01 | 包装: | |
开本: | 32开 | 页数: | 454 | 字数: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1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范围是什么
2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4 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5 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6 行为人对吸食毒品而产生短暂神志异常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7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8 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9 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0 如何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1 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是否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12 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3 如何认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
14 如何认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15 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6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7 如何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心态
18 如何理解“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19 什么是主犯
20 什么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从犯】
21 什么是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
23 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4 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25 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6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27 被害人本人参与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8 死刑核准权是由哪个机关行使的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29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30 如何适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1 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条件有哪些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32 如何区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
33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34 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35 认定被假释的罪犯是否构成累犯,如何计算前后罪是否在五年以内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36 哪些情况应属于“自动投案”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7 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38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39 如何认定本条中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40 本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包括哪些情形
41 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2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