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包括七章。第一章指出生态文明的内涵及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修复工作的要求,进而提出生态修复属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之下的良法之治。第二章通过分析生态保护现状认为,目前进行生态修复具有现实和法律的必要性及充分性。生态修复属于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应当将其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以法律制度来保障其有效实施。第三章是关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界定了生态修复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生态修复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生态修复立法秉持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着重分析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属性。相对于事先预防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修复制度属于事后性的制度,是在生态正义、生态文明、生态价值等基本理念指引下,具有独立性、普遍性和完整性,应当成为生态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该制度有丰富的制度内容填充和配套的实施机制、司法实践活动的映射等。第五章属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内容填充部分,论述了生态修复主体制度。生态修复的主体包括义务型主体(国家)、责任型主体(生态损害责任者)和权利型主体(社会第三方机构)。本章分别论述了三类主体在生态修复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关于生态修复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第六章论述了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各项保障机制的完善,包括资金、科技、司法等各项保障机制。第七章通过分析海岸带、矿区和海岛生态修复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欠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调控机制、执法不力、资金难以保障等,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