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69.00
作 者: | 王学堂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暂缺 |
ISBN: | 9787521618907 | 出版时间: | 2020-07-01 | 包装: | |
开本: | 32开 | 页数: | 560 | 字数: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
第三条【组织领导】
第四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准确】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逐步增加原则】
第八条【政府信息规范标准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性原则】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豁免】
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事务信息】
第十六条第二款【过程性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 十 八 条【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第 十 九 条【主动公开】
第 二 十 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范围】
第二十一条【市县乡政府的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断增加】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二十六条【主动公开的时限】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八条【便利政府信息获取】
第二十九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 三 十 条【告知补正】
第三十一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十三条【答复时限】
第三十四条【多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已主动公开信息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可公开信息的答复方式】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信息不存在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非本机关信息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第三十七条【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提供信息的现有性】
第三十九条【分渠道处理】
第 四 十 条【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第四十一条【自身信息的更正】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的费用收取】
第四十三条【特殊公民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申请主动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定期培训】
第四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 五 十 条【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救济途径】
第五十二条【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