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简介本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总纲――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下篇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部分: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广东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全辑共收入法史文献393件,为研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制度、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特别是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史料。第二辑简介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第三辑暨第一卷简介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第二卷(上)简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刘志丹、谢子长等领导陕甘地区的人民,创建了陕甘边区工农民主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甘边区后,设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1937年“七七”事变后,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边区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法规。本卷内容较多,分为上(抗日战争时期)、下(解放战争时期)两卷,前者又分为第Ⅰ分册、第Ⅱ分册两册。陕甘宁边区(上:第Ⅰ分册)包括以下六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法规;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第二卷(下)简介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其他单行条例。1946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全面内战,向陕甘宁边区大举进攻。1947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撤出延安,先后在山西兴县与陕北绥德等地办公。1948年4月西北野战军收复延安,边区政府机关返回延安。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召开联席会,决定将晋绥边区划分为晋南、晋西北两个行署,统归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1949年5月西安解放以后,边区政府机关迁入西安市办公。以后随着解放战争向西北地区发展,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省政府先后成立,至1950年1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历史任务已完成而胜利结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有关支援战争和加强边区建设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下)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一、宪法、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第三卷简介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贺龙、关向应奉命率领八路军一二?师东渡黄河,在山西西北部与绥远、察哈尔边界开辟了晋绥边区抗日根据地,此乃保卫陕甘宁边区的前沿阵地。1940年1月晋西北第一次行政会议召开,宣布成立“山西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1941年7月改称“晋西北行政公署”。与此同时,八路军另一部挺进大青山地区,于1941年4月成立绥察行政公署。1942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召开,选出晋西北行政委员会委员和参议会常驻议员,并通过了《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及《保障人权条例》等重要法律。1943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改称“晋绥边区行政公署”,统一管辖晋西北与绥察两个地区。解放战争后期,194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晋绥行政公署,将所辖地区交由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领导。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于1949年8月决定成立山西省、绥远省和察哈尔省;将晋西北、晋南两行署分别划归山西、察哈尔两省管辖。第三卷晋绥边区分为以下十三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化教育;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司法审判与狱政。第四卷简介 八路军一一五师于1937年9月奉命进入晋东北。副师长兼政治委员聂荣臻率部在五台山周围创建抗日根据地,吕正操率部开辟了冀中根据地。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民代表大会在河北阜平召开,会上成立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公布。抗战胜利后,1945年9月《晋察冀边区行政施政要端》颁布。晋察冀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条令。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晋察冀边区政府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即被宣布撤销。第四卷晋察冀边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经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与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第五卷简介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八路军一二九师、一一九师先后挺进山西、河北、山东,河南连接地区,逐步开辟了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包括太行、太岳、冀鲁豫边区,选举产生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1945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分地区召开,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先后制定了若干关于政权建设的组织条例和各种行政法规。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与晋察冀边区政府同时被撤销。第五卷晋冀鲁豫边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经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与狱政。第六卷简介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人民举行抗日武装起义,建立八路军山东纵队,开辟了部分抗日根据地。1939年八路军一一五师主力进入鲁西,与山东纵队会合,扩大了山东抗日根据地。1940年7月,山东省各界救国团体联合大会召开,通过《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选举产生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1943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召开,决定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抗日战争胜利时,1945年8月“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正式改称“山东省政府”,统辖渤海、鲁中、鲁南、胶东、滨海五个行政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分别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第六卷山东省的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册,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山东省(上):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山东省(下):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第七卷简介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将活动在南方八省的红军游击队改编为新四军。新四军于1938年4月挺进到长江南北各地,逐步创建了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该根据地分为苏南、苏中、苏北、淮南、淮北、皖中、浙东、苏皖等八个行政区,建立了七个行政公署和一个办事处,下设20个专员公署。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法律法规。第七卷华中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第四辑第一卷简介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解放区不断扩大。1947年11月人民解放军解放石家庄后,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连成一片。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华北局,委任董必武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负责成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具体筹备工作。1947年8月7日,由两大解放区推选的代表在石家庄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两边区政府负责人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第一次政府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推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并确定各部、会、院、行负责人。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的经验,中央确定各级政权组织皆冠以“人民”二字,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解放军”。关于地方政权的组建,经过两次调整,最后形成省、市建制。将华北划分为五省二直辖市,即河北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平原省(省会在新乡)、北平市、天津市。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不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提供了可行的方案,而且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好了组织上的准备。因此,华北人民政府被称作“人民共和国的前奏和雏形”。1949年10月27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请求,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决定将华北人民政府所辖五省二市,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院、行的工作机构,皆以原华北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为基础,重新建立。至10月31日,双方举行正式接交仪式,华北人民政府因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光荣任务而宣告终结。本卷分为以下各专题:施政纲领、政权组织、民政法规、财金税粮、经济管理、文教卫生、土地租债、劳动法规、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公安法规、监察法规、司法审判与狱政。第二卷简介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军投降。9月15日中共中央确定了“关于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向东北派出部分军队和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发动群众,进行反奸清算、清剿土匪和土地改革运动,建立民主政权。1946年8月6日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决定成立“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全东北解放,东北人民代表会议于同年8月在沈阳召开,选举产生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本卷分列以下各专题:施政纲领、政权组织、民政法规、财金税粮、经济管理、文教卫生、土地房产租债、劳动法规、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公安法规、司法审判与狱政。其中旅(顺)大(连)市具有海港城市的特点,哈尔滨市积累了管理大城市的早期经验。最后特设专题“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是我国最早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即在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卷简介本卷分别选编北平(京)、天津、南京、上海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的法律法规。1949年1月平津战役之后,天津、北平相继解放。渡江战役之后,4月23日南京解放,宣告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5月27日解放上海。以上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皆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肃清特务组织、取缔反动党团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制定了有关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稳定金融、兴办文教卫生事业的规章条例。所有这些都为以后新解放城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1949年8月,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作为人民政府联系群众、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的纽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北平市改称北京市,作为新中国的首都。1949年11月20日北京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确定了北京市的工作方针,选举产生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的人民政权建设树立了榜样。本卷分列北平(京)市、天津市、南京市、上海市四个部分,每个市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以制定年月先后为序,性质相近者有所调整。唯有上海市在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较多,为便于检索,分列综合、财金税法、工商贸易、船舶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与劳资合同、农林水利等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