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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部分,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属于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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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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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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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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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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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以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太低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征收与缴纳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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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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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其在公司中的实际任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方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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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虽然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但是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质性地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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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是否继续履行发生争议,原单位提交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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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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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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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培训费用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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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5项规定中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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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可对劳动者行政罚款的规章制度,且对劳动者实施了罚款,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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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属于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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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应定期向用人单位报告就业情况,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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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该情形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主张约定有效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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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医疗期满,劳动者继续提交全休病假条休病假,可以视为不具备从事原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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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用人单位解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对用人单位的业务经营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聘用了其他人员任该岗位,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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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适用“双封顶”规则,即基数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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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第21条:
用人单位主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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