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辑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撰写解读文章,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逐一阐述。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辑收录的《纪要》解读文章,对《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纪要》。本辑【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收录的淮安市彩锦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某成、张某英运输合同纠纷案分析文章认为,依意向性协议先期履行的行为应为有效。该案比较典型,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借鉴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