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12卷)是柏拉图最后一部著作,也是**的一篇对话。法篇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不能全部限定于“法律”之内,译者因此将中译篇名定为“法篇”。文中参加对话的是三位老人:一位匿名的雅典人、克里特人克利尼亚、拉栖代蒙人麦吉卢。他们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本篇也像《国家篇》一样讨论了城邦国家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婚姻、生活等等,实际上是柏拉图提出的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是柏拉图的“第二理想国”。从中可以看出,柏拉图晚年考虑国家问题,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从现实的制度出发,突出了对法律的重视,认识到无论什么样的统治者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法律的权力高于统治者的权力时国家的治理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在《国家篇》中,他认为要依赖哲学王来治理国家,而在《法律篇》,柏拉图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他在对待雅典民主主制的问题上也从原先持批评反对的态度转为比较同情的理解。在《国家篇》中他提到民主制的主要特点是自由,而在本书中他认为民主制的主要特点是自由,将自由列为国家的三个主要目标和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