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研究明代中后期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问刑条例》,注重三版《问刑条例》之间的比较;二、把中央巡视官员与地方官员所发布的榜文告示等地方性立法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明了地方立法对于中央立法的补充与联动作用;三、通过研究明代该时期的立法成就,总结其立法与立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一些具体学术问题进行较为清晰与客观的评价,如厂卫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司法权来源,内阁是否对司法权有侵夺嫌疑,治贪立法与边疆治理等;四、将立法内容与其他史料相结合,从立法角度体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发展变化,如《大明律》中未曾提及对伪造盐引的处罚,《问刑条例》中却有专门规定,就体现了“开中法”实施以后,盐业中不法官商的犯罪因盐引的使用而曾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