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以罪刑法定工具理性为基础,为了回应我国法治实践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现实需求,可以将罪刑法定原则划分为“**限度的罪刑法定”与“**限度的罪刑法定”。**限度与**限度罪刑法定的分层,是在积极与消极罪刑法定、绝对与相对罪刑法定、形式与实质罪刑法定之后,全新的罪刑法定分层策略。提出这样的分层策略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现实中存在结合我国现阶段本土法治资源实际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理论创新的必要。与时俱进是学术理论生命力的重要来源,罪刑法定立法化20年来,我国法治社会快速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顺利展开,过去的罪刑法定理论已经难以跟上实践需求变化的步伐。这种需求表现在司法实践对罪刑法定主义作为正当性来源的需要和对罪刑法定主义灵活性的需要两个方面。因此,理论创新势在必行。第二,以我国刑事法治所处的启蒙与反思并存的特殊阶段为背景,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创新,必须不能以贬损罪刑法定基本原理的方式存在。法治作为国家的治理模式还在逐渐为我国所接受的过程中,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理,要使法治深入人心,就必须让社会大众接受罪刑法定的理念。以此为背景,罪刑法定基本原理的地位,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否则罪刑法定尚未涨潮,就开始退却,可能会影响到刑事法治,甚至法治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与正当性。第三,罪刑法定派生原则是罪刑法定理论创新的关键问题。由于罪刑法定派生原则一直被当作知识,从而必须维持现在的样子,其逐渐成为罪刑法定理论的“黑洞”,学界投入大量的学术成本却没有产出什么有较高实际价值的成果,要对罪刑法定进行理论创新,如何转变研究派生原则的视角,打破“理论黑洞”,开辟连接罪刑法定理论与实践的“虫洞”是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