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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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n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n
一、研究背景 \n
二、研究意义 \n
第二节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n
一、研究现状 \n
二、研究方法 \n
第一章集资诈骗罪的本体论和立法论 \n
第一节集资诈骗罪的本体论 \n
一、金融犯罪的属性 \n
二、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基础 \n
三、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基础 \n
四、集资诈骗罪的文化基础 \n
五、集资诈骗罪的语义分析 \n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论 \n
一、诡谲的立法现象——金融欺诈立法和金融诈骗立法 \n
二、集资诈骗罪立法模式之思考 \n
三、集资诈骗罪刑事责任之思考 \n
第二章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n
第一节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法益 \n
一、世界各国(地区)刑法中金融犯罪侵害的法益 \n
二、超个人法益的确立 \n
三、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双重法益 \n
四、强调保护秩序——集资诈骗罪侵害法益的重要特色 \n
五、集资诈骗罪立法保护法益的缺陷分析 \n
六、集资诈骗罪侵害法益的重新定位 \n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 \n
一、我国刑法关于“诈骗方法”的规定 \n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方法”的司法解释 \n
三、集资诈骗罪诈骗本体行为的刑法解读 \n
第三节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 \n
一、“非法集资”立法规定的理论困境 \n
二、“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 \n
三、“非法集资”行为对象判断标准之理论分析 \n
四、“非法集资”行为对象判断标准之认定体系 \n
五、“非法集资”行为对象认定标准之问题检视 \n
六、“非法集资”行为对象认定标准之路径回归 \n
第四节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n
一、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的明示规定 \n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 \n
三、非法占有目的之性质 \n
四、非法占有目的之功能 \n
第五节集资诈骗罪的数额 \n
一、我国刑法的定性加定量模式与国外刑法的定性模式 \n
二、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n
第三章集资诈骗罪的司法适用 \n
第一节对样本企业的民间金融参与风险承担的犯罪学分析 \n
一、集资主体、集资对象 \n
二、集资地域、集资规模 \n
三、集资样态、资金链断裂、风险爆发 \n
四、基本结论 \n
第二节司法适用困境之一:以传统理论解决现代问题 \n
一、刑法教义学难以套用新型犯罪 \n
二、区分传统诈骗罪认定标准和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 \n
第三节司法适用困境之二:既遂标准——侵害犯与危险犯的争论 \n
一、问题的提出: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如何确定 \n
二、本书观点:侵害犯认定的合理性 \n
第四节司法适用困境之三:以外化行为推导目的 \n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n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五点一线” \n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允许反证 \n
第五节司法适用困境之四:忽视回报率在行为认定中的作用 \n
一、回报率在集资行为认定中的价值 \n
二、本书主张:区分生活领域和市场领域 \n
三、本书主张:区分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 \n
四、以回报率对集资行为划线分区 \n
第六节司法适用困境之五:整齐划一的处理方式难以实现罪刑均衡 \n
一、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政策区域化 \n
二、本书主张:区分民间金融高发地区和低发地区 \n
第四章集资欺诈与集资诈骗的民刑关系 \n
第一节问题的提起:集资行为的刑事法界限讨论的必要性 \n
一、“金融交易本位主义”治理模式的转向 \n
二、“综合治理主义”刑事政策的转向 \n
第二节集资诈骗刑法规范适用的民刑关系 \n
一、集资诈骗刑法规范适用中的违法性判断 \n
二、集资诈骗刑法规范的双重规范违反 \n
三、集资诈骗刑法规范适用的民刑关系 \n
四、集资欺诈与集资诈骗的构造性比较 \n
第三节集资欺诈刑民交错的处理原则 \n
一、总原则:有救济无刑法 \n
二、具体原则之一:财物处分过失相抵 \n
三、具体原则之二:设置刑事保护期间 \n
结论 \n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