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我国公司法上的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有两条路径:其一,从要件的角度理解该法理;其二,从司法裁判的实践出发,通过裁判事例的类型化,找出属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的核心问题,进而反向证成该法理的要件。本书通过对我国法院裁判实践的事例整理与分析发现,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追究股东责任的案例中,其绝大部分可以通过一般私法规则得以解决;属于法人格否认固有领域的只有“财产混同”与“资本显著不足”,而此两个领域理论上难以融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要件之下。另一方面,相比于一般私法规则,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具有举证责任上的先天优势,援用该法理具有极大的效率性。因此,相比于要件论,功能论的路径更有益于理解我国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现实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