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治安承包”法治化研究:理论框架、实践模式与制度设计》的研究任务而言,尽管既有的若干研究已经进入所谓的“后民营化”阶段,但鉴于目前社会上对于秩序行政领域发生的公私合作现象——“治安承包”的误读,实际上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做进一步的澄清,从而形成统一的中国本土化理论话语,再对现有的规范做进一步的梳理,明确既有规范的依据及其不足。待完成“治安承包”的概念分析、范围界定以及正当性、合法性等问题论证之后,可以再上升至政府规制策略的研究,并将之纳入法治化的框架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主体作为“治安承包”主体参与完成社会治安任务的活动显然可以在政府规制视野中加以研究,然而社会组织作为“治安承包”主体参与完成社会治安任务的活动是否可以类似地运用政府规制革新理论来研究值得进一步思索。总之,研究“治安承包”的基本思路是在反思国家和政府(公安机关)应如何在转型期维护好社会治安、提升社会公共安全供给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国家、政府(公安机关)与私人组织或个人之间的角色定位,进而调整公私部门之间关于社会治安任务与权限的配置方式,确定私人部门承包社会治安任务的内容与限度,以及承包之后国家和政府应承担何种监督义务和责任方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规制,最终实现以“治安承包”为代表的治安合作治理模式的法治化。这与所谓的从“前民营化”到“后民营化”的研究脉络也大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