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理论与技术:兼评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立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从理论与技术视域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分析,积极探索我国量刑改革的前进方向,以期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理论论证和技术支持。《量刑的理论与技术:兼评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分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为“量刑基准与责任主义”。量刑基准是量刑理论中的根本问题。量刑的两大支柱分别是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目的,也称之为责任主义与目的主义。在欧陆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等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本章主要讨论了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分析了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与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关系,指出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来评价刑事责任的大小,并将其作为量刑的根据不具理论指导意义,也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为使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需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将责任主义原则引入我国的刑罚论,纠正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并妥善处理好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第二章为“量刑情节的合理化适用”。尽管量刑问题涉及面较宽,但是量刑情节的合理运用却是其核心的内容。可以说,能否对量刑情节进行准确的把握和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量刑机制的科学化水平和量刑公正的合理化程度。而对量刑情节的把握和运用,不仅要科学认识和把握量刑情节适用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准确识别各种量刑情节。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由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目的产生冲突。究其原因,是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于识别和判断量刑情节的依据和标准不明确,即未解决何种事由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为什么能作为量刑情节的问题。本章主要讨论了量刑情节适用过程中的全面评价、具体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讨了如何规范识别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竞合情形下的单复数辨别与适用;分析了司法实践几种主要的量刑情节分类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第三章为“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章主要论述域外量刑改革的沿革和现状以及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历程与评价。通过对美国、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德国、日本、荷兰的量刑改革沿革和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其法律制度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同环境、条件与特性,创设出各不相同的量刑改革方案,走上了各不相同的量刑改革之路。但国外关于量刑指南的理论与实践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和规律,对我国的量刑改革有较大的启示,值得借鉴。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终结了我国刑事法官估堆量刑的历史,进一步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和均衡。量刑规范化改革对我国量刑司法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四章为“基准刑与量刑步骤”。本章阐述了规范化量刑改革的内容,体现在量刑的步骤次序上,先确定基准刑,再进行量刑情节调节,最后得出宣告刑。在“三步骤”量刑方法中,基准刑的确定是量刑活动的关键和核心步骤,基准刑上承量刑起点,它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通过增加刑罚量予以确定的,同时它又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对象,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和“准线”,具有启下功能。现行规范化量刑方法放弃了针对抽象个罪,从抽象角度寻找量刑基准的尝试,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通过定量分析的引入,促进量刑公正的实现,但其在实现量刑实质公正方面还存在局限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第五章为“量刑程序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关注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并通过程序制度上的保障,从而使量刑活动公开、透明。我国传统刑事庭审程序采取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一的混合式模式,即法庭是以定罪为中心,而不是以量刑为中心,这会导致量刑不公。量刑程序改革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但这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章提出了构建多元化量刑程序模式的构想,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量刑程序模式。此外,本章还对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权,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权,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以及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