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研究,主要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对抗辩事由概念、条件等问题,而是从我国的实践出发,在梳理和总结行政执法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泛抗辩化现象较为严重并在不断扩散,会强化和从反面激励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并大幅度的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让监管机构陷入无止境的反驳和证明当中。这种泛抗辩化的态势降低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效率,同时也妨碍了社会公众判断合法和违法行为的界限,不利于合法行为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本文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境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将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分为法定抗辩和一般抗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效率、提高金融监管的社会认同度;另一方面,可以让公众清晰的知晓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监督自身行为,防止触发立法的底线。从已有的文献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借鉴境外的制度和经验;其二,针对内幕交易法定抗辩事由进行研究,比如,预定交易计划、“中国墙”制度、正当市场行为(如股份回购制度、安定操作等)。其三,内幕交易抗辩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上成果为内幕交易抗辩法律制度的后期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基础。以往对内幕交易抗辩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主要从内幕交易的本身构成要件方面探讨,鲜有学者论述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零星出现的学术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内幕交易法定抗辩某项特定制度上,比如上述预定交易计划、“中国墙”制度等,而从泛抗辩化事由的法律规制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更加罕见。由于法律修订的滞后性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无法穷尽内幕交易者所提出的种类繁杂的抗辩事由,而且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执法水平的局限性导致很难适用抽象、笼统的兜底条款于实务中,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内幕交易的“泛抗辩化”的态势。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很难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违法者“知悉”内幕信息,并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因此证监会通常结合当事人通话记录、交易金额、时间、习惯等多种间接证据形成一套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来推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为了保证这种证据链的相互印证和有效性,证监会需要不停的反驳法律法规未予明示又难属于抗辩事由的“狡辩”。这就急需对内幕交易抗辩事由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从而为证券监管提出完善建议。鉴于此,本文从域外法定抗辩事由的监管制度和从我国的行政监管实践出发,在梳理和总结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的基础上,研究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及的法定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通过观察实践之中当事人的泛抗辩理由,归纳其主要形态、效力或需考虑因素,为改善证监会应对“泛抗辩化”的执法实践提出法治建议,为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供滋养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