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私法逻辑》围绕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价值、识别与制度体现等问题展开。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实践中,历来将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以公法逻辑为主导的制度构建,该认知惯性及研究进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除了非功利性、多层次性等属性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利益共生性特征,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生。因此,生态利益并不仅仅只体现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自然人始终作为独立的个体享受环境公共利益,从生态利益归属或者享有的过程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始终共生共存,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理解和定位生态利益无疑是片面的,对个体生态利益诉求正当性的肯定和确认,有利于提高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生态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有积极影响,是实现生态利益格局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所以,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私法逻辑演绎对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构建以及制度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在总则及各分编具有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文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法中的私法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了明确回应。如何在环境法中私法逻辑梳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协调,是当前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重要机遇与挑战,这也是《环境法的私法逻辑》选题的重要价值所在。《环境法的私法逻辑》的内容可分为三个主要板块。第一,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基本理论构建;第二,环境法私法逻辑推衍中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理论与实践;第三,环境法私法逻辑推衍中的自然资源权利与损害救济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