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参与者之间贸易、投资等争议会日益增多。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国内、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的机制进行,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基于交易习惯、制度差异及追求自利等诱因,导致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现有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使得“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可否得到公正、有效解决存疑。有鉴于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亟待探索创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篇,从“不同争议解决机制如何得以并存,并适度融合、发挥最大法律效应”这一问题出发,通过合理的横向规则及适时的纵向监督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为构建具有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共生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与经验证立。第二部分为实践篇,解读了《新加坡公约》生效后我国“调解”制度的因应之策,在评析晚近国际商事争议多元争议机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其融合运行的相应经验,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案例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共生理论,采用建构分析模型和价值序列理论,定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并以明确中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空间、维护“一带一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为基本关怀探讨最切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