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解决环境司法活动中如何审查采信环境司法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为此,本书打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和法学之间、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之间、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之间的“学科语言”障碍,用法学的话语体系解构了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在司法应用环节审查采信的具体标准:顺应当下证据可采性研究的热点,创新地提出了主体可采性、内容可采性、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强度可采性、程序可采性组成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体系。 本书选择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充分诊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并将其本质和根源予以理论化表达,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和环境司法的具体需求,给出符合中国环境司法实际情况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的制度创新方向和政策建议。 本书可供不同研究背景的学人阅读交流,推荐的阅读对象既包括法学专业中对环境法学特别是环境诉讼法学有兴趣的学人,也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专业中对法学知识有兴趣的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