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得到广泛应用的当下,几乎所有的人都感受到了这些数字技术的影响。数字技术,简单地讲就是对数据进行存储、加工、处理等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数字技术与以往的技术相比,它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深刻,不仅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社会,还影响着人的思维与主体性。在此背景下,“‘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及平台建设活动在法学界蓬勃兴起,‘数据法学’‘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新概念’已屡见不鲜,‘信息技术+法学’已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及学术研究必须面对的新方向、新挑战。与此同时,这一全新领域也成为各国法学界交流、对话与竞争的‘新赛道’。面对这一热潮,大量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在相关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中努力寻求突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概念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中努力寻求突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概念表述、发展思路及应对方案;众多学者亦纷纷投身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引发了法学界的一次‘狂飙突进’”。但是在这一次“狂飙突进”所产生的喧嚣背后,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冷静思考,比如数据法学的体系等。之所以单独地拎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该问题足够的特别。具言之,“数据法学”这个概念起源已难以考证。就目前已有的文献而言,差不多可以追溯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17年组织首届的“迈向数据法学”研讨会。但从与会的论文内容来看,数据法学更多指的是一种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法律实证研究。这一意义也得到了相关学者的认同。2019年江西财经大学在本科招生中新增法学(数据法学)专业方向,开始使“数据法学”成为与网络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相提并论的法学交叉学科。这就导致了关于“数据法学的体系”问题不如网络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那么成熟。面对数字技术与法学这场不可避免的历史碰撞,法学人自然承担着努力回应实践需求的重任。而数据法学体系问题就是这些重任中的一块可能很少但又是不可或缺的拼图。因而,在当前数据法学体系问题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要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既然要认真对待数据法学体系问题,那么通过一种可靠的方式去探索则是重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数据法学的体系”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时,借鉴国外的已有经验无疑是一种不错而且可靠的选择。但遗憾的是国外高校鲜见以数据法学命名的专业及课程。因而,只能从历史的视野去进行探析了,因为数据法学并非是天外来物,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一切的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基于历史的视野探析“数据法学的体系”,首先要厘清数据法学是怎样产生的。数据法学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即与数字技术有关。当数据达到一定数量后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可以说是因数据而生而兴。由此,从历史角度探索“数据法学体系”问题首先要落脚于数据与数字技术。作为法学分支的数据法学自然也是为了解决相应社会问题而存在。也就是说,当前社会产生了相应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才导致了数据法学的产生。技术就如一把双刃剑,它带来了各种便利,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问题,数字技术亦是如此。因此,数据法学实际上就是数字技术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而导致的结果,或者说是人们解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问题以期实现一个美好目标而产生的结果。既然如此,那么数据法学的体系处理与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有关,还与人类以期实现的美好目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