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作品创作活动的改造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特征与发展水平
一、人工智能:模拟人类行为的算法程序
二、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的过程与人类创作之比较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研究的动因
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法律保护的依据
二、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法律认可应审慎考察消极后果
三、在具体规则层面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具有必要性
第三节 人工智能在“创作”活动中的具体定位
一、应在主体实施特定行为的语境下界定工具
二、不改变创作者对表达性内容的预期是创作工具的本质
三、在两种不同情形下探讨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
四、人工智能“独立创作说”高估了技术发展水平
本章小结
第二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探讨的前提问题
一、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等措辞指示研究对象有失严谨
二、统一研究对象:著作权法所应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三、独创性判断不足以完全替代上位的可版权性判断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分析
一、作品独创性的历史演变与标准厘清
二、不同法域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要求仍存在差异
三、我国法语境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分析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内在创作过程考量
一、人工智能生成有关内容的内在过程不同于人类
二、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的过程对可版权性判断的意义
三、创作意图理论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判断中的实现
第四节 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资格分析
一、人工智能尚无法成为民法意义上的主体
二、人工智能不具有被赋予作者资格的理论根基
本章小结
第三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
第一节 采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立论基础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邻接权客体的无独创性特征
二、国际公约为缔约方邻接权设计预留了自由空间
三、邻接权制度实现了从传播者到投资者保护的扩张
第二节 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悖于邻接权制度理念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符合邻接权的设权要求
二、从邻接权保护价值目标角度的考察
三、国际邻接权协调中的保护主义倾向淡化了初始制度理念
第三节 我国邻接权保护不宜扩张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一、我国现行邻接权确权模式采用二分式理念
二、我国以邻接权制度容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障碍
三、应在邻接权制度外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寻求保护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到法益保护的思路转变
第一节 采用竞争法容纳著作权公共领域的思路确立
一、著作权设权需考虑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自由
二、著作权本身即存在替代保护机制
三、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公共领域应以存在救济衔接为前提
第二节 采用竞争法优位于著作权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著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差异
二、“不当挪用”理论可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应对
第三节 从著作权归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益归属的思路转变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对“法益归属”的启示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关法益归属于“经营者”的制度设计
本章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