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价值的实现以公司的良性治理为前提,忽视对其治理结构特殊性的考虑,转而不加区分的以股份公司的治理方式来对待具有阶段性发展差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治理成效可以想象。在强调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今天,如何将处于发展创新阶段且面临监管转型需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针对其特殊性提出合适的公司治理指引,已经成为监管层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效力上,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指引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作为一种自律管理规范存在。在内容上,对公司控制权进行合理配置,在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也是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着眼点。同时在外部配套制度完善上释放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红利,建立三位一体的央地监管协作机制等来遏制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并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在信息披露上,应妥善考虑信息披露的价值选择平衡,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成本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点,进一步深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在设定最低披露义务之余给发行人充分的披露自治权,将压严压实主办券商在信息披露上的把关责任与加重对于少数关键人员的处罚力度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