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是关于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范围及类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登记级别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规定。
第五条
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社会组织“无违法记录”的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
本条是关于法院向原告释明增加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请求的规定。
第十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的公告程序以及公告后其他主体参加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被告拒不提供环境信息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和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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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第四部分 公益诉讼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