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提到“司法过程”这个词时,很多人特别是法律人,就会联想到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本质》。《司法过程的本质》,是美国法官本杰明·卡多佐1921年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讲座的讲稿。191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邀请时任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卡多佐担任一年一度的斯托尔斯讲座主讲人。没想到,卡多佐回信拒绝了这个邀请,理由是“没有什么可以说”。经过安排,耶鲁法学院院长与卡多佐进行了面谈,有几位教师陪同,卡多佐再次重复了信中的内容,说他没有什么可以说。这时,一位教师提议:“卡多佐法官,您能否向我们的学生解释一下做出案件判决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哪些资源?”卡多佐回答说,“我认为可以做得到”。经过一年的准备,卡多佐于1921年2月中旬分四天做了讲座。每天1个小时,从下午5点开始,到6点结束。据耶鲁法学院科宾教授回忆,第一次讲座时,250人的演讲厅挤满了听众。演讲效果出奇地好,听众不断鼓掌,直到卡多佐法官离开会场。后面三次讲座移至可以容纳500人的场地,同样爆满。演讲结束之后,耶鲁法学院提议将演讲稿提交给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的出版第一年,光纽约一地就销售了3000册。这本于1921年出版的著作,到2018年的销量已经超过20万册,被公认为是一部法律经典。《司法过程的本质》,既是一本对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的书,也是一本法学理论著作。作者阐述了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并通过很多的案例进行论证。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司法过程的本质》是一位法官解释法官如何推理的首个体系性的思考”,“而且它是一位法官阐述一种司法哲学的首个严肃的思考”,书中所蕴含的法理思想是使它获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将书名中的nature译为“本质”,而不是“性质”,书名因此变为《司法过程的本质》。之所以这样翻译,不是因为想创新出奇,而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在英文中,依据《韦氏大学英语词典》,nature指的是本质(essence),即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征或基本构成(the inherent character or basic constitution of a person or thing, 《韦氏大学英语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年版,第826页);二是,在中文的语境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性质”则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3、1470页)。从本书论述的司法过程这一主题来看,作者采用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方法对司法的过程进行分析,是偏向司法过程的本质的探讨,而不是关于性质的讨论,因此,我认为将其译为“本质”似乎更加贴切。”——本书译者王绍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