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23.00
作 者: | 法律出版社中心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暂缺 |
ISBN: | 9787519778637 | 出版时间: | 2023-06-01 | 包装: | 平装-胶订 |
开本: | 大32开 | 页数: | 字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划、能力建设、风险管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及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六条 及时救治及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处理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 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及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公示及联合惩戒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八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 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落实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不得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第九十六条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一)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二)
第一百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三)
第一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未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事故、隐患分类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