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75.00
作 者: | 李筱永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暂缺 |
ISBN: | 9787576409758 | 出版时间: | 2023-07-01 | 包装: | 平装-胶订 |
开本: | 16开 | 页数: | 字数: |
绪论| 001
一、研究背景| 00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003
三 、研究方法| 008
实证发现篇
第一章强制医疗的决定| 017
一、 适用条件| 017
二、强制医疗审前程序| 030
三、 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036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 051
第二章强制医疗的执行| 054
一、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不明确且数量不足| 055
二、强制医疗经费缺乏保障| 057
三、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058
第三章强制医疗的解除| 060
一、强制医疗解除难的现象| 061
二、影响强制医疗解除决定的因素分析| 062
三、强制医疗解除中存在的问题| 068
第四章强制医疗的证据问题| 080
一、有些材料陷入证据资格的“身份危机”| 081
二、证明责任分配立法语焉不详| 082
三、事实要件和主体要件的证明标准因案而异| 082
四、“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的证明标准把握较为宽松| 085
第五章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087
一、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对象缺位错位| 088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虚化弱化| 094
靶向归因篇
第六章强制医疗的理论定位| 101
一、强制医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01
二、强制医疗的正当性根源:社会防卫| 115
三、强制医疗的合法性证成:比例原则| 121
四、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价值:正当程序| 124
对策建议篇
第七章强制医疗决定之完善| 131
一、适用条件| 131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制度| 143
三、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154
第八章强制医疗执行之完善| 176
一、吸收公共卫生资源满足强制医疗执行的需要| 176
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强制门诊治疗的执行| 180
三、规范强制医疗定期评估的期限和内容| 183
四、保障精神病人在执行期间的权利| 185
五、有条件地开展针对性的康复训练| 188
第九章强制医疗解除之完善| 191
一、规范与保障强制医疗解除的建议权和申请权| 191
二、明确委托人身危险性评估司法鉴定的“必要时”| 192
三、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193
四、规范强制医疗解除的认定标准| 194
五、增加对于强制住院医疗的附条件解除强制医疗| 197
六、将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精神病人纳入社区管理治疗和监控体系| 207
第十章强制医疗证据制度之完善| 215
一、非鉴定类的专家咨询意见和诊断评估报告的质证问题有待完善| 215
二、关于精神病人过去相似行为证据问题| 216
三、举证责任| 217
四、证明标准| 221
第十一章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之完善| 226
一、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体现的是单向监督的控权逻辑| 226
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是执行活动的合法性| 227
三、优化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具体建议| 228
四、建立强制医疗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231
五、建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协同配合机制| 232
第十二章强制医疗的两个特殊问题| 235
一、对于“高度危险性”的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满释放后的应对| 235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精神卫生法》非自愿医疗的衔接|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