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体系框架中的重要理论议题,在各国行政行为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研究领域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综观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迁,有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阐述、程序设置和判例制度皆极为丰富,以此所确立的一系列规范体系亦日趋精细。尤其是近些年来,关于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愈发引起我国大陆地区行政法学人的重视关注,这一“新常态”问题便是深刻地反映出了公共行政急剧扩张与行政法学传统教义之间的内在矛盾。然而,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整体样貌、裁判理据以及制度构建等相关议题研究,国内、外学人们可谓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未能达成一致的学术共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实践中涉及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认知态度和审查逻辑却展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且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和诉讼机制予以有效地统筹应对。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重点关注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基础内涵、理论考察、实践张力以及制度完善等重要问题。全面展开上述问题的研究讨论,有助于从源头上准确地把握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差别明显”的深层症结,理性审视和妥善解决多阶段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救济不力的系统难题,对于有效督促行政权的合法、合理、有效行使,促进社会公众福祉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基础内涵、理论指向、实践张力以及制度完善的论述逻辑,分为六个部分对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实践进行系统研究:前言部分,首先,阐述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这一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目的,为本文后续内容的细节展开提供最为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文献综述和论证基调;其次,分析和探讨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选题特色、理论意义以及实践意义,廓清本文研究内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交代本文在分析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实践所运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指明本文研究框架所沿循的基本路径;最后,提出本文对于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实践过程中所展现的逻辑张力进行逐一对比和深层考察的论证创新之处,从而呼应本文对于基础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视野流转和意义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