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乃中國法律制度史之簡稱,是記述中國傳統法制的產生發展、因革變化,明其興廢並作將來資鑑,以增強文化自信、制度自信之學問。法律制度作爲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規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維護社會秩序、增強人民福祉的工具。法律與社會密切相關,不同時期的法律反映了不同階段的制度文明,是人類社會文化與精神文明的制度見證。我國歷史悠久,行政管理很早就開始了制度化與法律化的過程,其中法律制度經過長期的獨立發展,歷史沿革完整,以傳統律學爲代表的「中華法系」,乃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影響遠及東亞諸國。其于世界法制文明史有重要之地位,是中國文明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價值與學習意義。中國法制歷史悠久,延續四千餘年而未中斷,且內容豐富,博大精深,是中華法系的本源所在。縱觀中國的法制歷史,每個歷史時期的法制觀念與法制原則是由這一時期的社會關係與政治關係決定的。在夏商時期,中國處于奴隸制社會,法制上表現爲以「天罰」、「神判」,至春秋中葉以後,奴隸制土崩瓦解,地主階級展露頭角,湧現出一批以立法改制著稱于世的政治家,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都是其間的重要法制成果。其中李悝的《法經》更是法制變革的標誌性成果,爲中國古代法制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帝國專制統治,以法家理論構建起來的法律體系也隨之趨于完整。漢代社會繁榮昌盛,自漢武帝「獨尊儒術」、董仲舒「春秋決獄」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儒家思想逐漸成爲傳統法制的指導思想,法律儒家化、禮法結合爲中國傳統法制的成熟、中華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隋唐時期,國家逐漸統一,至唐代國勢富強,中外往來更加頻繁,民族開放自信,法律制度也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在吸取魏晉法制成就的基礎上構建出了空前完備的法律體系,其律典《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具代表性的法典,成爲後世制定律典長期沿用的藍本。唐以後諸朝不僅遵循唐代律法的基本精神,保持中華法系的基本特色,更注重法律的實用性,因時因地將敕、令、律、例等諸多法律形式綜合使用,使中國法制走向極致。元明清時期,徐元瑞、張楷、王樵、王肯堂、王明德、雷夢麟、王又槐、梁他山等律學家創作了大量的私家律學著作,使中華法系、傳統律學達到登峰造極的精深化階段。清末以降,西方法學理論大量引入中國,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中國傳統法制開始了現代化的轉型。薛允升、趙舒翹、吉同鈞、沈家本等人以大量律學著作對近代法律學科形成以前的中國法制進行了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