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家庭教育全面纳入国家教育整体现代化体系之中。我国层出不穷的家庭教育事件,反映了当前父母对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难点和痛点。家庭教育既是作为私人领域家庭的功能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我国家庭教育能力与家庭发展能力之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整体看亟待提升。法律是教育发展、社会稳定最强有力的保障,教育领域的新问题直接催生教育法律改革,家庭教育的问题催发了家庭教育的立法需求。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建立起家庭教育的公共治理框架,可以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和价值引领功能。家庭教育折射出的是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的冲突,家庭教育涉及私人领域和个人权利。家庭教育的私人性与公共性的边界及关系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与法律介入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因此,政府职责是家庭教育立法较为关键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对我国家庭教育的政府职责予以规范。家庭教育政府职责立法可对政府起到确权、限权与控权、赋权与促责作用。家庭教育政府职责立法规范包括对公民受家庭教育权利、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职责、家庭教育的财政投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政府履职绩效评估、政府履职的监督与问责作出规定。我国应该采取软法和硬法的混合法律规制方式,对政府职责一方面作出硬性规定,另一方面应该培育法治观念,以纲要、指导文件的形式促进政府积极履职。在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路径,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应该避免同质化现象,使家庭教育立法能够适应地方需求、体现地方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