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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释义

定 价:¥58.00

作 者: 张勇,程凯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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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38066 出版时间: 2023-08-01 包装: 平装-胶订
开本: 16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本法共8章72条,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扩展了受益人群范围,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本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系统规定了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丰富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扩展了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健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完善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书由参与法律制定的专家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释义,阐述立法背景,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作者简介

  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程凯,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副主席。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及受益对象】

第三条【工作体制】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六条【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职责】

第九条【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意见征求】

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理念】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第十五条【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九条【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场所、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道路无障碍】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条【电视台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出版无障碍版图书、报刊、教学用书】

第三十二条【网站以及应用程序的无障碍要求】

第三十三条【终端设备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电信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热线和紧急呼叫系统的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六条【公共文化机构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七条【标签、说明书的无障碍格式版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条【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一条【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三条【教育考试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五条【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使用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四十八条【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选举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四十九条【推动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第五十二条【有关组织在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环境认证和评测】

第五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第五十六条【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政府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第三方评估】

第六十一条【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提供便利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兜底性和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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