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条文全本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部分 条文精义
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和条件的
规定
第二条
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
环境损害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管辖和审理机构的
规定
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
规定
第五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和立案材料的
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在关联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认定的规定
第九条
本条是关于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
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报告、检验报告、
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的规定
第十条
本条是关于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证据材料效力的
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
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的细化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功能 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缴纳、管理和使用的
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受理阶段
衔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