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修正后的刑法新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法定的入罪情节以及“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刑法中的多次犯是入罪条件,多次犯罪是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犯与多次犯罪概念的混淆导致适用上的混乱,会出现将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归罪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将本应该属于多次犯的内容归属于多次犯罪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多次犯立法研究众说纷纭,主要分歧在于立法分类、立法正当性、立法价值、概念、多次性质等若干方面,立法上的不明确、学理上的争议、实践上的混乱,难以发挥刑法惩治多次犯、保障人权的机能。本书稿主要从多次犯罪考察和研究,多次犯罪的分类,多次犯罪立法之理论辨析,多次犯立法价值,多次犯概念,多次犯既遂形态,多次犯形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