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法律的荫影下”运作着,与诉讼的现实机能密切联系,是促进法治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回避的问题。美国独立后,ADR有了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其一是在商业纠纷中的发展,其二在劳资纠纷的矛盾不断激化中逐渐显现。随着美国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传统ADR在经历了早期的制度化准备后,开始向新型ADR转变。伴随着不同阶段国家与社会对纠纷解决实际需要的不同,美国联邦新型ADR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建、发展、变革、完善四个阶段。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规范对ADR的影响从“隐性化”到“显性化”的转变,和法院对ADR从“竞争”到“合作”的态度变化,ADR的历史发展是对规则从“逃离”到“回归”的过程。本书阐述了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图景,阐明在ADR和诉讼趋异的价值追求与趋同的社会现实之间,ADR面临着与规则和法律关联加深的制度化和当事人合意的纯化之间的构造性矛盾,并阐述了解决这一矛盾的多元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