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承担财产性公法责任将导致其债权人的民事债权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受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民事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公法责任获得清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民、商、经济法中有较多原则性规定,以《民法典》 87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为集中体现,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刑事领域,司法解释将刑法中多个相关规定具体化为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其效力范围比较有限,而在行政法领域则没有规定。不但如此,该制度已有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由于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横跨公私法域,因此必须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门法着手展开制度构建。本文从价值论的视角,抽丝剥茧地分析该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