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章 技术设备
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第2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第3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第4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第5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第6条 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7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8条 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9条 道岔紧固的规定
0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1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2条 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3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4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5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6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9条 其他规定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20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第21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第22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第23条 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第24条 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第25条 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第26条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编组列车
第27条 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第28条 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第29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第30条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补充规定
第31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32条 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第33条 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第34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第35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第四章 调车工作
第五章 行车闭塞
第六章 接车与发车
第七章 列车运行
第八章 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第九章 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
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
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第十三章 信号显示
第十四章 附则